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-尊龙凯时网页版

 |  | 
 | 2023-11-29 周三 | 设为尊龙凯时网页版首页 | 加入收藏
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
forestry and grassland bureau of hebei province
公开指南

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指南

作者: | 文章来源: | 发表时间:2020-01-14 | 点击率:123825
保护视力色:

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指南


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方便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的政府信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结合职能职责,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。 

一、主动公开 

(一)公开范围 

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河北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。 

(二)公开形式 

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,网址为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http://lycy.hebei.gov.cn/。

本机关主要采用以下公开方式:  

1、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,采取印发文件、发布公告、网上发布、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公布政府文件、信息、公告,保障公众和企业的知情权;   

2、通过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,介绍我省林草动态、办事指南等多项信息服务;  

3、在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专栏、信箱,建立互动平台,实行网上问题解答、经验交流;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解答。 

(三)公开时限 

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,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 

(四)查询方式 

登录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http://lycy.hebei.gov.cn/,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。 

二、依申请公开  
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填写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,向本局提出申请。 

(一)申请方式 

1、网上申请; 

2、书面申请。  

(二)受理机构  

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(省林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);咨询电话:0311-88606530、传真号码:0311-88607620,通信地址: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66号,邮政编码:050081,电子邮箱为hbslyxx@163.com,咨询时间为正常办公时间:上午8:00-12:00 下午14:30-17:30,法定节假日除外。 

(三)申请步骤 

1、提出申请 

申请人可以填写《申请表》提出申请。《申请表》可本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网站下载,也可以到本局办公室领取。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。  

个人提出申请时,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,请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。 

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、内容真实有效。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、明确;若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  

2、递交申请  

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,也可以通过信函、电报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《申请表》。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;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;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。 

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。 

(四)办理步骤 

1、审查。本局收到《申请表》后,对《申请表》进行审查。属于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及尊龙凯时首页的联系方式;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不完整、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,要求补充或更正。  

2、登记。本局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,即时登记受理。  

3、答复。根据申请内容,能够当场答复的,当场予以答复;不能当场答复的,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,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,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20个工作日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,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。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,可以分别处理,分别答复。  

4、收费。本局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,不收取费用。但是,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的数量、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,我局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信息处理费用。   

三、监督方式  
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、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。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 

本指南将适时更新。 

网站地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