赋予扩权县(市)的林业管理权限
一、计划直接上报
1、扩权县(市)的林业年度生产计划(包括木材生产计划)、中长期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各类林业重点工程的项目资金任务申请等,由县(市)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、衔接,同时抄报该县(市)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。省林业厅将对扩权县(市)的有关计划指标直接进行平衡,并在其所在设区市名下以"其中"形式列出。
二、经费直接安排
2、涉及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、基金预算收入的项目:育林基金、森林植被恢复费、森林植物检疫费、陆生野生植物动物资源保护费。以上收费项目各扩权县原应上缴市级的部分留归扩权县使用。
3、省林业厅向设区市划拨各类林业专项事业费、其他建设资金、预算外返还资金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资金时,凡按规定扩权县(市)应当享有的,一律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"其中"形式直接向扩权县(市)划拨。
三、项目直接申报
4、凡不需要国家、省、设区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林业投资项目(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),均由扩权县(市)林业主管部门审核,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程序自行审批;需报送国家和省林业厅的林业投资项目,由扩权县(市)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,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。
5、需申请国家和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,一律由扩权县(市)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林业厅报送申请报告,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。扩权县(市)申报的省级、国家级各类林业科技、推广计划项目,由县(市)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上报省林业厅,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。
6、省级、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审批,由扩权县(市)直接向省林业厅审报,并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。
7、设区市审批权限内的林业工程项目初步设计、实施方案等(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),由扩权县(市)自行审批。
8、涉及林业项目办理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设备免税确认书》、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》,在报省有关部门核准时,需省林业厅出示有关文件、批复、证明的,由扩权县(市)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。
四、用地直接报批
9、扩权县(市)享有征、占用林地的初审权,并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,同时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。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在省级以下审批权限内的,由扩权县(市)直接审批,分别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备案。
10、扩权县(市)所属的国家和省的重点防护林、特种用途林抚育采伐,国有林场低质林改造和更新采伐,由扩权县(市)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,分别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备案。扩权县(市)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的主伐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,由扩权县(市)直接向省林业厅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。扩权县(市)需申请委托出省木材运输证的,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,同时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。
五、证照直接发放
11、扩权县(市)林业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厅委托,可直接核发各类林业证照(国家法律、法规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发放的证照除外)。主要包括森林植物检疫证、执法证、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、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、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等方面的证照。空白证照(包括林木种苗标签等)由扩权县直接向省林业厅申领。
12、各扩权县的林产品检测项目申请、果桑花无公害产品申报认证、无公害产地申报认定等工作,由省林业厅直属职能机构直接管理(包括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、省林木种苗管理站等)。
13、涉及野生动植物的猎捕、驯养繁殖、出售、收购、利用及其他属于省林业厅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,由扩权县(市)林业部门直接向报省林业厅报批、核准,抄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。
六、统计直接发布
14、林业统计的上报、发布等工作分地区统计资料时,将扩权县(市)的主要统计数据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"其中"形式列出。
七、政策直接享有
15、今后省林业厅依据法律、法规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,委托设区市林业部门代行的管理权限,扩权县(市)原则上同时享有。国家和省新制定的林业政策、办法等,凡所在设区市享有的,扩权县(市)原则上均直接享有。
八、信息直接获得
16、省林业厅召开的年度综合性会议、各种专业性会议、发放的各类文件、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,凡是所在设区市参加或享有的,均扩大到扩权县(市)。